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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20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2020-09-24 08:51  

  

2020923日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开展广西大学2020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评审。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传播宗教或散布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言论;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名额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我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为1人。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学院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申诉等工作的处理。

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如下:

主任委员:黄里云、胡红一

副主任委员:赵琳、邓莹

   员:张明学、常凌、燕敏、杨楠、卢菁菁、陈吉聪、王路宽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违背上述原则,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条 学院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假。一旦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个人申请材料须在9月18日下午5点前提交到学院学工组办公室,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学工组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及各项成果及获奖的分数统计。此工作必须由专职辅导员完成,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相关教师参与。统分过程实行导师回避制度,严禁任何学生参与统分过程(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学生代表除外)。9月24日前,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评定,最后形成推荐意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诉与受理。申请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 评审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为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不以年级、学位类别进行分层分类摊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成绩需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课程考试,原则上学业成绩排名前30%(科研和实践成果特别优秀者可酌情放宽),且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非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有课程须补考或重修者原则上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在校的思想品德表现、科研成果、学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其中,思想品德为一票否决项,科研成果比重为75%。按以下原则择优评审:

1.以研究生个人学术科研能力为首要衡量标准,指标包括:

(1)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等级、论文质量、数量以及作者排名先后次序;

(2)参与展览、展演、创作的等级及作者排名先后次序;

(3)主持或参与学术科研项目的数量及贡献程度;

(4)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的次数及会议层次;

(5)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2.以研究生参加本专业学科竞赛所获奖项作为重要参考标准,重点参考竞赛的等级,以及在本专业学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等;

3.在参评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竞赛获奖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参评对象的社会实践能力及其社会贡献度;

4、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国家、政府、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和班级等各级各类有益活动的学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计算参考《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进行。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提交的成果必须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以及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成果必须是在读期间发表的,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应以正式刊出或在线刊出为准,用稿通知、清样等均不算。已用于评定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能在下次国家奖学金评审中重复使用。申请者需作为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的学术成果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材料,截止日期为收材料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当年入学的新生,如为本校的保研硕士生,其上一阶段取得且未被用于评审国家奖学金的成果可用于本年度的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以《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作为参照。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科研和学术成果认定问题,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参考《广西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附件3《广西大学科研业绩计分办法》讨论决定。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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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月23日

 

 


                                                                         

件1

best365官网登录入口2020年度国家奖学金加分细则

 

一、科研计分依据

基于《广西大学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计分办法》,根据研究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类别,成果属性和级别,以及获得成果的完成人在成果中的贡献度,依据计分标准逐项打分。

二、计分累积公式

研究生评奖的学术成果总分以取得的各类学术成果得分累积的方式求和。

科研成果总分=∑(项目标准分×作者排序系数a×名次系数b

三、其他说明

用于申请同一类奖励时,其成果仅能使用一次。某一成果署名超过两名研究生时,如第一署名学生按作者排序系数取值,则第二及以下的署名学生不能按排序系数取值使用该成果计分。如第二及第三署名作者同时按排序系数取值使用该成果评奖时,第一署名作者的排序系数由原系数减扣其他署名作者的排序系数后得到。例如,第一作者是导师,二个研究生分别是第二、第三作者。要么第二作者得1分,第三作者不算分。要么第二得0.7分,第三得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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